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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中外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核准类)
文章类型:核准类 文章加入时间:2002年12月2日11:39
审批项目编号:BJMYXSBCZ006—2002(北京行审B类财政006—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3、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 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分期出资和完成全部出资(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3、中外合作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4、中外合作企业债务情况的相关资料及说明(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第三条)。
5、外方合作者提供的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第三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 1 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条。)
3、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符合合同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4、中外合作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出资,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处于累计盈利状态,且不因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条。)
6、未拖欠职工工资及未欠缴中方职工各项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未欠缴国家财政收入;无到期债务及到期的应付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7、外方合作者提供的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在有效期限内。(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 [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第三条。)
时限: 18 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4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 5 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事项不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北京市密云县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6904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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