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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为了加强密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密云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凡县所属的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各种形式,获取纳入县政府采购项目目录的商品、劳务、服务及公共工程的,都必须遵守本工作程序。

  二、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密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称县采购办)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密云县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全县政府采购的购买、管理及监督工作。
    县采购办根据使用单位的采购计划,审定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根据采购规模的大小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依据中标结果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落标通知书》,然后组织合同签字仪式。对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县采购办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采购目录及调整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一经确定,不再每年公布一次,如需调整时,再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四、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各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目录的商品、劳务、服务及公共工程等,要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列入部门预算,同时向县财政局提交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申请报告,县财政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根据当年预算安排,由县采购办统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五、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单位要向县采购办提供如下资料及办理相关手续:
    1、  提供报县政府批准需购买商品的拨款批件;
    2、 提出所需购买商品的书面申请;
    3、  填写密云县政府采购立项申请表;
    4、 采购项目完成以后填写政府采购统计表。

  六、 实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单位要向县采购办提供如下资料及办理相关手续:

    1、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购买所需商品的,由使用单位提供报县政府批准需购买商品的拨款批件;
    2、使用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购买所需商品的,使用单位也要向采购办提供有效的资金手续;
    3、 填写密云县政府采购立项申请表;
    4、 提供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过程的综合报告;
    5、  由使用单位提供甲乙双方签定合同的正本或副本;
    6、  采购项目完成以后填写政府采购统计表。

  七、县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的的采购计划,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1、发布招标信息;
    2、监制招标文件;
    3、组织招标;
    4、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5、组织评标;
    6、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定结果,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落标通知书》;
    7、监督使用单位与供应商拟定合同文本;
    8、监督合同签定仪式;
    9、监督合同执行及采购项目验收;
    10、据购买方案,办理实物调拨手续。

  八、 政府采购业务的资金结算: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全部采购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县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通过国库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县采购办按合同进度拨款,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九、 供应商选择:

    县采购办在选择供应商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执行。邀请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选择供应商时,至少选择3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提供优质、优价的商品或服务。
    县采购办对全部政府采购项目,均凭采购合同金额按用款进度拨款,除特殊因素外,不得无故拖欠货款。

  十、政府采购纪律:

    对纳入县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县采购办同意,利用预算内外资金自行采购的或故意划小批量逃避政府采购的,一经查出,财政局有权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款,对无法追回的拨款在下一年度经费中予以扣除。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密云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业务,对实行招标采购的要坚持保密制度,在没有正式发布中标通知之前,凡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标底,评标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小组评审内容及评审结果。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遵守本工作程序,凡不遵守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工作程序由县采购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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