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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实施意见
密政发[2001]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实施意见
(2001年12月12日第89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纳入本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产品,均实行政府采购。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采购是指购买、租赁、委托等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总称,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如大型会议等。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县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县采购办会同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有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进行。并实行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四、凡纳入购买《2002年政府采购目录代码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单价在5000元以上或批量在50000以上的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
五、使用单位须采购时,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必要的市场市场调查,拟定出所需的货物后服务的具体时间、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要求和所需数量。
六、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自制定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以及组织具体的招投标活动。采购方案须报财政局审查。
七、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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